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是什麼時候?
勞動者能夠獲得工資以及相關的福利都是在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前提之上,沒有勞動關係甚至在糾紛產生的時候都會對解決造成不利的影響,所以不管是勞動者亦或是單位都必須知道他們的勞動關係究竟從什麼時候開始。那麼,究竟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是什麼時候?
一、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是什麼時候?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應該注意區分:
首先,根據《勞動法》第2條第2款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勞動法的適用範圍上,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條,其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
其次,要區分勞動和勞務關係,勞動關係是以勞動給付為目的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勞務關係是指勞動者為被服務方提供特定的勞動服務,被服務方依照約定支付報酬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一般較為穩定,而且當事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從屬關係,而勞務關係具有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特點,同時還具有獨立性特點,即提供勞務一方通常是獨立完成勞務,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並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係。
第三,要區分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僱用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僱用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民法通則》中,僱主與僱員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家庭保姆、臨時幫工、家庭教師等與僱主之間的關係就是僱傭關係。只有當僱主有過錯或違法行為?即僱主的行為構成侵犯被僱傭人的合法權益時,才對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要區分勞動關係與承攬合同關係。後者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它使用民法以及合同法調整。
其實勞動關係就是勞動者開始為單位工作併為其經營獲得利益之時所產生的,一般意義上來講就是單位僱用勞動者並開始委派工作任務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這是單位想否認也無法辯駁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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