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和辭職有什麼區別,勞動者合同期內能辭職嗎
現實中,有的勞動者是向單位提出辭職,而有的則申請離職,那究竟離職和辭職有什麼區別嗎?一般單位都會與勞動者約定一個具體的勞動期限,那麼在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是否可以辭職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合同期內能辭職嗎
辭職權是指勞動者享有的法律規定的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關係的權利。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中國《勞動法》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是分兩種情形的,一是一般情形;二是特殊情形。
一般情形是指《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在一般情形下,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實體意義的條件。勞動者在某一用人單位工作後,由於主、客觀原因,只要不願在該單位繼續工作,即可行使辭職權,但要受三個程式意義上的條件制約。
1、要有書面形式的通知;
2、該通知必須送達用人單位;
3、該通知必須提前30日送達用人單位。
特殊情形是指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在此情形下,勞動者行使辭職權同樣不附加任何實體意義上的條件,但仍有兩個程式意義的條件。
1、要有通知。該通知的形式,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理解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可以本人親自通知,也可以委託他人通知。
2、該通知應當送達用人單位。
綜上,勞動者在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下解除合同都需要通知單位,這是共同點,區別是第三十二條規定所列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必提前30天通知單位。
二、離職和辭職有什麼區別
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後,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絡。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運用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2、適用原因的性質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大概瞭解一下,其實在很多時候離職與辭職都是沒有多大區別的,這都是指勞動者自己主動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是此時不滿足規定或者約定的解除情形,勞動者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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