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要提前幾天
《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勞動者要是在轉正之後辭職的,需要提前一個月的時間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的話就要對單位的損失進行賠償。那麼要是勞動者還處於試用期內,此時辭職的話需要提前幾天?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辭職要提前幾天
最新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離職需提前幾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注意什麼問題
用郵件的方式辭職是不行的,郵件通常沒有證據的作用,且郵件保留在企業的伺服器裡,離職員工不容易提取證明。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麼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如果這個不太容易辦到,那隻能用人證,人證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為人證一般是企業的同事,法庭可以認為是利益相關者。
綜上可知,要是勞動者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話,那麼按照規定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行了,此時單位要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天數來計發工資。如果單位不給工資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本站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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