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離職申請合理嗎?
一、辭退員工離職申請合理嗎?
被辭退人員不應該填寫辭職申請表。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反制度辭退和正常辭退。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因此,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
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
被辭退人員有一定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辭退員工需支付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下列情況下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式辭退員工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很多小企業往往會剝奪員工合法的權益,向被動離職為給補償金的,員工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獲取自身的合法權益,並要求公司依法賠償自己。勞動者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在入職時主動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這是維護權益的有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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