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員工的合法程式
開除員工的合法程式
1、認定員工嚴重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只有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做出來的辭退決定,才可以成為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判案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建立起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的話,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將該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
3、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如果單位沒有注意蒐集儲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嚴重違紀,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式。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總之,企業開除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員工由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企業規章制度等行為,並且企業要履行告知義務,而告知的主體包括工會和本人。企業履行告知行為時,要特別注意留有證據如:通告、傳真等書面形式的證據。一旦被開除的員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企業可聘請勞動法專業律師,並配合律師收集證據,以增加在仲裁或訴訟中獲得勝訴的機會。
-
曠工多久公司有權按曠工辭退?
律師解析: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曠工多長時間可以辭退。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職工曠工本身就是違反了公司的相關制度規定,但公司出於人性化考慮並非職工一開始曠工就辭退職工,而是在職工連續曠工三天時...
-
辭職程式
律師解析:員工離職程式是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需要按部就班的一個程式,一般來說,員工離職程式是由單位或企業自行制定的,員工只需按照公司制定的員工離職程式進行操作便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在約定的條件下獲取相關經濟補償。按照勞動法,勞動者需要提前1個月向...
-
廠裡沒簽合同自動離職可以嗎?
律師解析:沒簽合同辭職的,可以當天離職。如果是剛入職,時間比較短的,可以當天離職。如果是在試用期的,一般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正式的員工,需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沒簽合同的,工作年限長的,相當於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
-
保安上班12小時是否違反勞動法?
律師解析:違法。每天正常8小時,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最多是11小時,12小時已經是違法了,具體規定如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