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勞動關係母公司簽訂合同是否合理
一般情況下是不合理的,與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說明自己跟總公司之間才是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的,如果是母公司派遣到子公司去工作一段時間的話,這只是屬於暫時性的工作上的調動,勞動合同也無需專門的進行變更。可是我們如果想要到子公司去工作的話,最好還是和某公司把勞動合同解除了,和子公司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勞動關係轉移到子公司的處理方式
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有兩種方案:
1、原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工齡清零後,再入職子公司;
2、與母公司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與子公司簽訂新的勞動關係開始時間即為原公司的勞動開始時間,或者在新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註明把原公司的工齡合併計算為子公司的工齡等具體條款,以免被公司忽悠。 若員工不願意到新公司,則原公司可和員工協商解約,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在集團公司下屬不同法人之間調轉的,如果都是通過勞動合同的方式,即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合同,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兩個單位的工作年限是不連續計算的;如果在原單位的勞動關係沒有終止,而是通過集團調動的方式,由一個單位到另一個單位工作的,那麼工作年限需要連續計算;
三、轉移到子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不同法人之間員工的調動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取決於雙方的協商,以及不同法人之間關係的協調。
1、若員工同意調動,且調入單位願意承繼原單位的工作年限,那麼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直接在新合同中約定工作年限連續計算就可以;
2、若新單位不願意承繼原單位的工作年限,那麼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支付終止或解除經濟補償金,然後再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母子公司之間雖然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絡,但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實際上都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一直在子公司工作,但勞動合同卻在母公司的這種情況,對公司和員工本人來說都會造成一定的法律風險。而且,員工當初應聘的單位就是子公司的話,就不能由母公司和當事人去籤合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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