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地點約定不明怎麼管轄
一、合同簽訂地點約定不明怎麼管轄
合同簽訂地約定不明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二、管轄權的含義
管轄權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在規定和實施其權利和義務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為等方面的法律權力。國際法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準確劃分國家間對某些問題的管轄權,從而維護一個國家的獨立和主權平等。
三、指定管轄是什麼意思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行政機關對某一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實際上也是賦予行政機關在處罰管轄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各種錯綜複雜的處罰情況。它對解決目前處罰管轄存在的重複管轄或者空白等問題很有意義。
上級機關指定一級機關對某一處罰行使管轄權,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行為一般特點,適用行政行為的一般規則,因此,指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按行政行為的程式作出指定的決定。也就說,上級機關行使指定權時,要依法作出指定決定,製作指定決定書。否則,難以分清決定者與被指定者的責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轄權失去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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