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怎麼約定
一、簽訂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怎麼約定
(一)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三)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四)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則
1、特徵履行地規則。
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徵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徵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徵,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是區別此合同與彼合同性質特徵的標誌點,且以該特徵為依據確定合同履行地。
如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其特徵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都以該特徵義務履行地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適用意見》第19條、《合同法》第62條、第141條、96年最高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等都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進行了界定。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質來確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質一般根據合同的名稱來確定,若名稱與合同中權利義務不一致的,應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確定合同型別,再確定履行地問題。
2、實際履行地規則。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眾說分紜。最高法院關於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操作中又分幾種情況,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按《適用意見》18條確定管轄,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則上也可以適用18條規定,而如果合同約定了履行地,實際履行地與約定的不一致,或者沒有約定履行地卻又實際履行了,又或者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實際履行,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適用意見》中就不甚明確了。
簽訂合同在沒有法律糾紛的情況下,一般大家都不會注重合同,但是在有法律糾紛的情況下,合同就是法律證據和賠償的依據。建議大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多方面進行考慮,並且最好把合同履行地明確清楚,以免合同糾紛使用。
-
惡意阻礙合同生效怎麼處理
律師解答: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律師解析:如果是惡意阻礙合同生效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如果是惡意阻礙合同生效的,合同一...
-
約定年齡是附期限嗎?
律師解析:1.約定年齡是附期限,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我國現行的《民法典》允許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進行附期限的約定。2.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
-
合同糾紛訴訟期是多長時間
律師解答:自知道訴訟權利之日起三年內。律師解析: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期限與訴訟時效相同,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三年內可起訴。而特殊合同糾紛,如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仲裁或者申請訴訟的期...
-
李大鵬、劉長富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尹立新,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長富(與劉安君系父子關係),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委託訴訟代理人:孫丹,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鳳香(與劉安君系母子關係),女,1953年10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