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不合理但簽字了有效嗎
代通知金不合理但簽字了有效嗎
代通知金不合理但簽字了沒有效,在合同有些條款不合理 但是已經簽字的情形下,只要你所謂的“不合理條款”符合以上法定情形,那麼 你可以請求人民法院 :對條款進行變更、宣佈合同其部分無效、全部無效或者撤銷合同。
麼條件才可以要求賠償“代通知金”
1、實習期的被辭退,必須是提前3天通知;
2、正式員工被辭退,必須是提前30天通知;
勞動信訪處的答覆也是真的:即勞動合同簽訂後,由於勞動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雙方的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以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方式來補償。
但是你們的情況好像不適用這一條,用人單位的內部裝修不是不可抗力的發生重大變化,應該有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時間,所以公司應該支付代通知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待通知只有在用人單位提前給勞動者進行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下,才可以進行申請代通知金,代通知一般是一個月的工資,如果不是固定工資,那麼需要按照一年的工資進行平均計算,採取平均值。其他的其他情況下是不支援申請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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