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由辭退員工賠償需要給嗎?
一、有理由辭退員工賠償需要給嗎?
有理由的辭退是不發給予賠償的,只要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對你補償或者賠償的:
1.當事員工存在違法行為,且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
2.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
3.員工存在嚴重失職,如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單位開除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
1、公司合法解除但未提前告知的情況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但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2、公司合法解除且提前告知的情況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當事員工賠償金。其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雖說是用人單位可以實施的行為,但對於這種情形也要有合法的理由,只要不違反規定,而且也不違反我國的法律條款,那麼就不會承擔經濟的補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遵守勞動法,這樣才會依法的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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