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需要離職證明嗎?
一、試用期離職需要離職證明嗎?
試用期離職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公司應當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開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開具離職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試用期員工離職需提前幾天申請?
此時需要提前3天通知,而要是在轉正之後再提出離職的話,那麼正常情況下就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試用期離職是需要員工提前三天實施自己的行為,一般只要雙方沒有任何的糾紛,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就需要開離職證明,這對於員工來說也是特別重要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如果讓自己的利益受損是可以走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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