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合法
工作過程中,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可以說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有的時候員工還會自己主動加班。但只有在前一種情況下,單位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不過為保護員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我國法律中對單位安排員工加班也是作出了限制的,那麼實踐中在哪些情況下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合法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在哪些情況下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合法
加班,廣義上說即延長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狹義上說,僅指按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內進行工作;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工作的叫加點。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須符合三個條件:
1、生產經營需要。
2、在程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加班工資應當如何計算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程式和條件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給予用人單位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是: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 300%的工資報酬。
但作為員工也是有拒絕加班要求的權利。當然,要是在特殊情況下,則就不能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了。而在按照單位要求進行了加班之後,員工也是可以向單位主張加班工資。若對加班工資的計算不是很清楚的話,可以直接來單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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