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辭退還有產假津貼補償嗎?
一、孕期被辭退還有產假津貼補償嗎?
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26條 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女職工在孕期被辭退的,顯然是用人單位進行違法行為。對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被辭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進行經濟補償,對於經濟補償的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收入水平和女職工的工資待遇而認定,工資待遇高的所需要的賠償金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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