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有到期辭職給違約金嗎
生活中經常會聽見某明星與其所在的經紀公司合約未到期就解約,而被起訴要求支付鉅額違約金的新聞,而在勞動關係中,如果勞動者的合同沒有到期辭職給違約金嗎?如果不需要,那麼在何時勞動者需負違約金呢?對於這些問題,下文中將一一為您展開詳細介紹。
一、合同沒有到期辭職給違約金嗎
絕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是不需要承擔違約金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勞動者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和用人單位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提出辭職就可以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即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時,勞動者就可能會承擔違約金了。
二、何時勞動者需付違約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又不存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定免除違約金的情形,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談不上支付違約金,但如果合同針對培訓約定了服務期限,或者涉及商業祕密約定了競業限制,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違反競業限制往往需要支付違約金,下面我們結合勞動法律的規規定,針對勞動者解除合同的各種情形,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做一下分析說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的合同沒有到期辭職給違約金嗎?答案是否定的,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是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但在服務期或者勞動違反競業限制等情況除外。實踐中,您在向用人單位辭職時,如果被單位索要違約金,您可以提供證據來證明您不存在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來拒絕單位的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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