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聯絡區別有哪些?
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這兩個看起來十分相似的概念其實是有很大不同的,許多人在理解的時候會將兩者混淆,認為兩者是同一性質的概念。其實,雖然兩者有一定的聯絡,但從法律上看,雙方的區別是很大的。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聯絡區別有哪些?
一、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聯絡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的法律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不過實踐中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也時常出現,但只要雙方履行了上述權利義務,即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則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勞務,用工者一次性或階段性支付勞動者勞務報酬的法律關係。二者雖然在“外形”上有相像之處,例如都是提供人的勞動,都需要支付相應報酬等,但是從本質上看,二者存在明顯區別。
二、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
1、構成主體不同。
對於勞動關係而言,其用工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且用人單位須為法人或組織,自然人不能以個人名義成為勞動關係中的用工主體;與用人單位相對應的另一方主體則必須是勞動者,且勞動者須為自然人。因此,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對於勞務關係而言,其構成主體則一般沒有特殊限制,具有廣泛性。即勞務關係的雙方既可以是法人、組織與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與自然人,甚至也可以都是法人或組織。
2、主體關係不同。
對於勞動關係來說,兩個主體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財產關係(或者說經濟關係),而且更重要的是雙方具有人身上的從屬性,即行政隸屬關係,也就是說,勞動關係確立後,勞動者除了要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外,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並服從其安排等,從而成為用人單位的穩定的內部成員。這就決定了一方面勞動者組成了用人單位,另一方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然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但在實際工作和生活中的地位並不平等,體現出用人單位系強者而勞動者為弱者。而勞務關係的雙方之間只具有財產關係,即提供勞務和支付勞務報酬,雙方之間無人身隸屬性,各自獨立且法律和實際地位均為平等。
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雖說都是僱主與被僱傭物件之間的關係,但勞動關係的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關係,而勞務關係的主體可以是個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勞務關係則沒有這個要求,只要雙方平衡好財產關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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