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勞務關係的區別包括哪些?
在當代這個社會,存在著許多法律上的關係,這些法律關係會對日後自身的利益有著一定程度的影響。就拿勞動領域的關係來說,包括勞動關係以及勞動關係,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常常都弄不清楚兩者的關係以及區別,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勞務關係的區別包括哪些?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概念
勞動關係,勞務關係,這兩個法律關係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義卻是大相徑庭,雖然均是民事法律關係,但前者受勞動法律的調整,勞動者在當前的社會背景及經濟環境下仍是弱勢群體,國家制定了眾多勞動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勞動關係。如社會保險法律規範,勞動合同法律規範,工傷保險法律規規範等等。這些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
勞務關係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雙方的關係主要靠雙方的自由約定,國家不進行過多的調整與規範。
由此可知,勞動關係、勞務關係這兩個法律關係的法律後果有很大的差別,如: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提供勞務者在工作中受傷則受民法的調整,接受勞務者按照《侵權責任法》賠償;賠償標準也不同。勞動者實行八小時工作制,超出後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而提供勞務者的工作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存在加班費說法;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而勞務關係中,一方只享受勞務費,沒有其他待遇;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未簽訂,勞動者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勞務關係中,法律不強制合同的形式,也無懲罰性規定。
二、區分此兩種法律關係的本質特點:
1、雙方主體資格
根據勞動法規,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可構成勞動關係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構成用工方,勞動者則必須是自然人。勞務關係的主體則非常寬泛,單位和單位之間,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間,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均可構成。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獎懲規範等),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勞務關係雙方完全平等,僅存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
3、用人單位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員工不佔有生產資料,單位對勞動力有支配權。勞務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產資料,自行組織、安排勞務活動。
4、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行使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力,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方式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較強的規律性。
5、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力具有用人單位生產所必備的生產要素的性質。如:年底了,某單位請兩名保潔給公司擦玻璃,屬於典型的勞務關係。
6、勞動關係反映的是一種持續性的生產要素的結合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應較為穩定和緊密。而勞務關係往往具有“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點。
作為用人單位,要想減輕責任,規避風險,除了簽訂勞務合同外,還應當注意以上特點。
首先小編必須要提醒大家的是,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在主體資格上存在著區別,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存在著人身上的隸屬關係,但是勞務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是平等的關係。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實在是不能夠了解,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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