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和辭退的區別是什麼
辭職是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則是有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辭職和辭退除了以上的不同,還有其他的不同之處嗎?小編將在本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1.辭職和辭退行為主體不同。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因此,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
2.辭職和辭退和政策支援和政策約束不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在賦於(或承認)職工和單位以辭職和辭退的權力這些規定對辭職辭退的作用概括為政策支援和政策約束兩類。所謂政策支援,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對辭職辭退行為的成立給以支援;政策約束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使辭職辭退行為不能成立或對其在立附加條件。
3.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辭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於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辭職卻不是這樣。
4.辭職和辭退的程式不同。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根據現行檔案中對相關程式的規定,如果單位及有關機構有意拖延,因職工辭職而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可距職工最初提出辭職申請六個月之久。而因辭退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也只能是在單位向被辭退職工簽發"辭退證明書"後15日之內。實際情況中,有極少數單位或辦事人員就是利用這種程式上的不同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阻撓職工的合理辭職。
5.辭退和辭職涉及的經濟償付不同。做為被辭退者一定時間內的生活保障和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補償,單位需按有關政策的規定向被辭退職工支付法定數額的辭退費。而辭職職工不需向單位償付任何費用(培訓費除外)。在培訓費方面,辭職人員需按規定向單位償付自已使用過的培訓費,對於辭退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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