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勞動關係存續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就表明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正式確立。在實踐中,許多情況都會需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那如何理解勞動關係存續問題?雙方的勞動關係存續期又怎麼認定?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詳細說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怎麼理解勞動關係存續問題?
勞動關係存續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到正式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間的期限。包括:試用期間、實際勞動期間、病假醫療期間、產假期間、休假期間、停薪留職期間等。
二、如何認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
有勞動合同書的就是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間,如果沒有,則是員工與用人單位實際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時間段。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3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如果需要確定雙方的勞動關係存續期,可以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計算至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如果雙方並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按照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時間進行確認,解除了勞動關係存續問題之後,我們還應注意,勞動者的試用期以及產假、病假等時間是包含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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