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合同用童工應該怎樣進行處罰的?
一、不籤合同用童工應該怎樣進行處罰
僱傭童工(16週歲以下),童工無罪,招用單位應按未成年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一,我國目前為止有兩部法律明確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童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麼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必將招致一定的法律後果。
第二,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如何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1)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
(2)可以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引入執法機構的監督與檢查。
第四,童工工資能否拿到的問題。這裡存在一個悖論,不允許存在使用童工,那麼又怎麼會有工資呢?但是可以通過民法通則來予以尋求救濟。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那麼該未成年人可以拿到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的量相當於你所說的“童工工資”。
在我國對相關的未成年勞動者進行相應的保護,相關的未成年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相關的勞動管理部門對這類勞動用人單位進行處罰,處罰每個月5000元,繼續使用的將10000元的處罰。對我國的相關未成年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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