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該怎樣?
行政處罰是對那些違反行政法規,但是卻沒有觸及到犯罪的行為所作出的。有的時候經常會發生被處罰的人,他對於行政決定並不服氣。那麼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該怎麼辦?那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該怎樣?
如果不服該行政處罰,應該明確不服提出的方式和時間限定: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是否可以暫緩執行?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暫緩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首先就是如果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話,當然是有途徑可以救濟的。具體的途徑包括兩種,第一種是進行行政訴訟,第二種是申請行政複議。有些案件是複議前置的,也就是必須先進行復議才能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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