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加班規定基數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加班規定基數是什麼?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專案。至於何種專案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二、國家對加班時間的規定有什麼?
1、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現在很多公司存在工作量嚴重超標的情況,員工不能按時完成工作職能加班,而公司卻美其名曰自動加班,其實這是違法行為。
2、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對於有些特使崗位或者職業,如: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長途運輸員等,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且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加班基數的,按照合同的履行;沒有約定的,按照實際的工資履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能超過44小時,每日加班不能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能超過36小時。員工在加班時,用人單位要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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