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作十五年被辭退怎麼賠償?
一、勞動者工作十五年被辭退怎麼賠償?
當勞動者工作了十五年被辭退後最多會補償十二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的,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解除的勞動關係最多賠償十二個工資作為賠償金,但是當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關係則沒有十二個月的限制。
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經濟補償的基數範圍是什麼?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當用人單位辭退了勞動者後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也是會根據勞動者的工資以及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的,當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工資水平超過了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以上時,也會按照當地工資的三倍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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