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調崗後不服從安排要怎麼辦
可以和公司協商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
一般職工最常見的做法就是“以調崗不合理為由拒絕上班”。首先,以曠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權需要基於兩個重要前提:
第一,崗位調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假如崗位調整不具備合理性,其紀律處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據。
第二,員工的行為屬於“曠工”,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即屬於曠工。
對於員工不服從調崗,企業應當注意審查調崗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時不急於做出處分決定,在雙方處於爭議狀態(特別是員工已申請仲裁)的情況下,單方的處分行為往往被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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