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2、調解
(1)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
(2)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調解協議的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3、仲裁
(1)勞動爭議仲裁的特點(與《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比較而言)
1)主體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商事仲裁是民間組織;
2)解決物件不同
3)管轄不同:勞動仲裁是法定管轄;商事仲裁是約定管轄。
4)與訴訟關係不同:勞動仲裁是“先仲後訴”;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訴”
(2)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原則
1)一次裁決原則
2)合議原則
3)強制原則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3)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組成人員的迴避
(4)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1)申請
申請時效期間為1年。注意中斷(主觀事由)與中止(客觀事由)的條件。
2)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後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
3)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決。
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4)執行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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