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傷保險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僱傭關係是否適用工傷保險
一、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分析
。廣義上來說,勞動關係屬於僱傭關係的一種,但是並非所有的僱傭關係都是勞動關係,在能夠認定為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已經明確排除了僱傭關係賠償的適用,依據上述規定,應當按照工傷賠償的程式來處理勞動者因工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
同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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