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備案依據是什麼
一、施工合同備案依據是什麼?
施工合同備案制度已經取消。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七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工程招標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檔案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專案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九條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複雜程度相適應並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在釋出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准檔案;
(二)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建築領域內的工作人員應該及時關注住建部出臺的相關檔案跟制度,總的來說,住建部已經明確取消了施工合同備案。各地方政府部門也應該逐步落實國家住建部的政策,取消當地的施工合同備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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