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合同備案法律規定依據有哪些
建築施工合同備案法律規定依據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還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出臺的相關法規。
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二、違規建築的認定依據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築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但僅僅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築,適用範圍較窄,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築的限制很多,範圍也很廣。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還有,《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有關職能部門在界定違章建築時,必須充分考慮上述實體法。
所謂“違法建築”,從字面上理解,指違反法律規定而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設施;“違反規劃違法建築”,指違反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設施。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這裡,我們需要特別注意“應當”這個詞。“應當”,表明這裡的規定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即必須具備的條件,達不到這個條件就是違法。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無論是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否則,其建設行為就是違法建設行為,所建工程設施就是違法建築。
因此結合全文敘述就能得知,建築施工合同備案法律規定依據主要包括的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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