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合同違約款怎麼約定?
一、建築合同違約款怎麼約定?
建築合同違約款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來進行決定,工程未按時完工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建築工程逾期怎麼處理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支付利息以及違約給以包方造成的損失等等。
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裝置的採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2、受發包人的監督。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3、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在當代的社會,約定違約金的話,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充分協商的情況之下,然後在合同當中予以確定,這實際上也是屬於我們國家《民法典》所支援的,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因為涉及到違約責任的承擔,所以肯定還是需要跟實際損失來進行對比,也就是如果過分的高於實際損失的話,是可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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