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則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則有哪些
1、高位法優先適用規則。環保法律(法規)的效力高於同行政級別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省級政府制定的環保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
2、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如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先適用規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新規與舊規不一致,適用新的規定。
4、地方法規優先適用情形。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如與環保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應當優先適用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
5、部門規章優先適用情形。環保部門規章如與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應當優先適用環保部門規章。
6、部門規章衝突情形下的適用規則。環保部門規章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如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應當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優先於一個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按程式報請國務院裁決。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相關標準
在環保部門執法過程中,對具體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確定處罰種類、裁定處罰幅度等行為,《意見》要求各執法部門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1、過罰相當。遵循公正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2、嚴格程式。遵循法定程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對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環境違法案件,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集體討論決定。
3、重在糾正。處罰不是目的,要特別注重及時制止和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必須首先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明確提出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和合理期限。對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停產整治、停產整頓、停業關閉的,要切實加強後督察,確保各項整改措施執行到位。
4、綜合考慮。既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也不得排除相關因素,要綜合、全面地考慮以下情節:
(1)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
(2)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物件;
(3)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
(4)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環境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6)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5、量罰一致。應當針對常見行為,確定一批尺度把握適當的典型案例,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參照標準,使同一地區、情節相當的同類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6、罰教結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
環境行政處罰的標準為必須要以實際發生情況作為對於行為人違法環境保護法規的相關依據,並且在進行處罰時,需要有相關的證據和證明。同時在進行處罰時需要根據法定的程式進行,準備行為人的陳訴案件事實和原由的相關權利。同時給予行為人教育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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