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環境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一、關於環境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關於環境的行政處罰有行政拘留、行政罰款和責令停產停業,以及吊銷相關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對處罰種類進行了規定。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一)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係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與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存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進行臨時約束或處置的限權性強制行為。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區別在於:行政處罰是一種制裁性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保障性行為;行政處罰是一種最終處理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臨時性的程式行為。
(二)環境行政執行罰
行政執行罰係指因當事人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包括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依法對其實施另一個處罰,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直到達到前一處理決定被履行時為止。
從目的上說,行政處罰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種違法,而行政執行罰是為了迫使當事人履行前一個處理決定而實施的保障性措施;從行為持續性上看,行政處罰是一次性的,而行政執行罰是持續性的;
從行為性質上說,行政處罰屬於“基礎行為”,行政執行罰則屬於“執行行為”,兩種行為所處的行為範圍領域是不同的;從被規制的法律上看,行政處罰受《行政處罰法》的調整,而行政執行罰則受將要制定的《行政強制法》的調整。
(三)責令糾正違法
當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景時,行政機關在對他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時,同時有權利和責任責令當事人糾正違法,這是《行政處罰法》第23條所明文要求的。
但是,實施行政處罰與責令糾正環境違法完全是兩類不同的行為,彼此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制裁,而責令糾正違法是對違法狀態的一種處理;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懲罰,而責令糾正違法是對違法現狀的一種修復;從行為屬性上講,責令糾正違法是一種行政命令列為,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
二、環境行政處罰與非行政處罰之界限規定是什麼?
由於大量的環境立法並沒能從行政法理上準確把握住行政處罰的內在特性,而一概在“罰則”或“法律責任”章目之下給予籠統規定,致使理論認識和環境執法都對環境行政處罰和其他行政行為的邊界存在一定模糊性。如果環境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屬於環境行政處罰,那麼行政機關就必須遵循《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處罰法定、事先告知、舉行聽證等要求,如果進入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同樣將按《行政處罰法》的標準來作合法性審查。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處罰,而屬於其他行政行為,那麼它就受其他法的調整,如《行政許可法》或未來制定的《行政強制法》調整。因此首先界定環境行政處罰與非行政處罰之界限,不僅為行政法理問題,更關乎環境行政執法實踐。
在當代的社會,環境保護力度非常大,這主要是體現在相關的法律規定當中的,比如說《環境保護法》當中明確規定,如果存在違反法律的行為,破壞環境的,將對此進行一定的行政拘留和行政罰款,還可能其吊銷環保許可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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