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的依據是什麼?
一、 陝西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的依據是什麼?
陝西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的依據是《陝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陝西省人民政府為進一步規範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陝西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內容,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陝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內容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受委託組織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事實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對違法行為處罰與否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進行綜合分析和裁量,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對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相當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五條〔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程式正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程式正當原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法定程式。
第七條〔法條適用規則〕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效力等級相同的,可以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第八條〔處罰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應當並罰的,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罰的,可以選擇適用。對違法情節輕微,配合調查並主動及時改正,危害後果較小的,不予處罰或給予從輕處罰,其它應當予以處罰。
第九條〔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實行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本規定所稱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裁量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過罰相當原則,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每個階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準,以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制度。
第十條〔處罰幅度〕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實施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參照《陝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選擇適用合理的罰款幅度。
對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可按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處以罰款。
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在法定處罰幅度以內選擇適用較輕的處罰,但所處罰款不得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
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可在法定處罰幅度以內選擇適用較重的處罰,但所處罰款不得高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高限。
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的,應在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處以罰款,但所處罰款不得低於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的50%。
以上就是陝西省對有關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規定,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認定,另一方面還需要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後根據掌握的證據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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