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權對情節劃分依據是什麼
一、寧夏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權對情節劃分依據是什麼?
1、涉及汙染物排放的違法行為,以汙染物排放的數量、時間或者汙染物的性質作為衡量違法輕重的標準
2、建設專案的規模、區域等特性對環境有重要影響的,以專案的規模或者特性作為衡量違法輕重的標準;
3、不能以汙染物或者建設專案的有關指標來衡量違法情節輕重的違法行為,以違法行為人的認知態度和行為表現作為衡量違法情節輕重的標準。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參考依據有哪些?
(一)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
(二)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
(四)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五)環境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物件。
三、環境行政處罰方式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條 【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 【責令改正與連續違法認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於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責令改正形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一)責令停止建設;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行為種類和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行政命令不屬行政處罰。行政命令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式的規定。
社會生活當中的汙染是方方面面的,除了比較常見的生態汙染之外,還有噪音汙染,另外就是民眾不太熟悉的,在建築專案進行的過程中也會產生各種各樣的汙染,不同的環境汙染案件,對情節輕重的判定標準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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