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依據是《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浙江省政府為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該法規的具體內容
《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第四條 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一)合法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
(二)合理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情況、危害後果等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科學、必要、適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過錯程度、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同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五條 本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罰款金額裁量採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設定裁量起點和若干裁量因素,對裁量起點和各裁量因素在總百分值以內分別確定若干具體百分值,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對應的各項具體百分值累加後,乘以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得出罰款金額的模式。
第六條 裁量因素是指影響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裁量的因素,並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程度細化為若干具體適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設定主要考慮以下內容: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物件;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浙江省環境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環保行政違法事實的認定上,應當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調查取證,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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