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汙染環境罪怎麼量刑?
一、觸犯汙染環境罪怎麼量刑?
1、汙染環境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加重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二、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區別是什麼?
1、客體不同。
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汙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
(1)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
(2)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
(1)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
(2)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汙染環境行為是對於社會環境的破壞,此種行為,對於整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都會造成重大的影響。因此國家法律當中關於汙染環境的行為,已經明確規定在《刑法》當中。比如《刑法》第338條當中規定汙染環境行為,將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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