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汙染環境罪不能緩刑?
一、觸犯汙染環境罪不能緩刑?
觸犯汙染環境罪從理論層面上是可以看出緩刑的。汙染環境罪是否能夠適用緩刑需要根據被判處的實際刑罰來確定,根據《刑法》中的規定,滿足被判處拘役或者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都是可以使用緩刑的。
適用緩刑的物件和條件具體是:
(一)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適用緩刑。
(二)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所居住社群無重大不良影響,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簡單而言適用緩刑以上兩條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汙染環境罪怎麼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緩刑在我們國家的適用一般情況下是針對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案件,當然了,至於具體某種犯罪行為如何來進行處罰,應當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比如說汙染環境罪,如果比較輕微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可以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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