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離職違約金是多少?
一、護士離職違約金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除此之外沒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適用情形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條還分別規定了在一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勞動者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同時在勞動合同中也會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違約的具體責任,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約或者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後,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一般會要求違約方繳納一定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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