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是什麼意思?
一、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是什麼意思?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指的是借款合同等為主合同,擔保合同為從合同,主合同中的主債務履行期到了的意思。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的意思是說在規定的時間內債務人應該還清貸款貸款和相應的利息,但是到期之後主要的債務人還是沒有按照合同上面的義務履行,這樣的情況下,當時合同的擔保人就應該開始履行擔保責任了,所以這裡面說的主債務期屆滿其實是一個時間節點的問題,這要是針對需要履行債務的人員。
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如果合同的保證期比主債務履行的時間早或者和主債務旅行的時間相等,那麼這樣就等於沒有約定好保證期,會在主債務履行期到期之後的6個月作為保證期。
二、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民事合同的簽訂以及民事合同的義務的履行的,此時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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