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債務履行期屆滿?
一、什麼是債務履行期屆滿?
債務履行期屆滿的意思就是權利人給義務人履行義務期限結束了,證明債務履行期屆滿約定的還債期限到了,債務人應該要還清債務了;
這個履行時期一般會在合同中做出規定,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或者欠條中,對於還款的時間並沒有寫明白,這時候出資人有權利隨時的把錢要回來,但是要回來的時間要合理,需要給借款人準備一定的時間去籌錢,從要錢開始有6個月的保證期,這個保證期就是要在這個時期內還款,要是在這個時期內沒有還款,那麼借款人是有權利起訴的,如果已經超過了保護期就不再受保護了。
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如果合同的保證期比主債務履行的時間早或者和主債務旅行的時間相等,那麼這樣就等於沒有約定好保證期,會在主債務履行期到期之後的6個月作為保證期。
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申請支付令條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受理支付令申請;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三、債務人提前還款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權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損害,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是指在債權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增加的費用,是指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導致債權人要比債務人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多支付的一部分費用。
綜合上面的說的,債務履行的期限是由雙方來進行約定,一般只要在期限屆滿之前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但如果在期限屆滿了之後而不還清借款,那麼這種行為就是屬於違約行為,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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