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期屆滿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 債務履行期屆滿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債務履行期屆滿的認定條件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後,就可以認定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不還款的,就構成債務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款期限未到能否起訴要求還款
根據法律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該條法律規定既約束借款人,同時亦適用於出借人,一般情況下,除非另有約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貸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歸還借款的,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規定,當事人一方存在預期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這種預期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2、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只要當事人一方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對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另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據此,債權人有權要求陳某按照約定歸還借款,如其拒絕履行,還可訴至法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雙方進行借貸活動時,當事人有約定還款期限的,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後,可以認定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不還款的,就構成債務違約,這種情況下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有關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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