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合同到期調薪的標準如何?
我們都聽過那句諺語,“女子本若為母則剛”。現在社會都說男女平等,但是當女性職工在哺乳期間大部分的孕媽都會遇到一些問題,因此都會提出一些疑問,勞動合同到期但員工還在哺乳期,企業不想續簽怎麼辦?哺乳期合同到期調薪又有哪些規定?
一、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當女職工進入孕期之後,即使她的勞動合同期滿也應當順延至其哺乳期結束之後才能終止。此時,單位必須做的是“順延”而不是“續簽”。
二、哺乳期間合同的相關規定
順延原勞動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時終止,只要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而不是雙方再協商一致簽訂一個新合同。所謂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流產、早產或者晚產等情形,不必另外專門約定。一般情況下,孕期、產期、哺乳期是接續發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週歲之時)為準即可,但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1歲死亡等情況。
在這些意外情況下,女職工的三期發生斷檔,其中的部分環節可能未能發生,由此將直接導致第42條所規定特殊情形的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延續原勞動合同。如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公司應將合同期限順延至流產假期結束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三、需要注意哪些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續簽新的勞動合同與順延原勞動合同,實際後果是不一樣的。前者意味著多訂立一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單位合法解僱員工不利。《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順延原勞動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時終止,可以避免多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大體上解決了新晉媽媽們所困擾的問題,我們都呼籲職場平等和男女平等,但有些情況依然會使女性職工處在兩難的境地,小編認為女性職工更應該團結一致,共同維護女性的合法權益,共同抵制 不良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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