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監事會人員數目是多少
一、企業監事會人員數目是多少?
關於監事會的人數,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一般無強制限制,多由公司章程予以確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多規定為3人以上,具體人數一般視公司的股本規模、職工人數而定。
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可以不組成監事會,只設立一至兩名監事。可以總結如下: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設定董事會,那麼董事會人數必須是3到13人。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可以不設董事會,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有限責任公司設定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兩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例外的是國有獨資公司中,監事會成員不能少於5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5至19人。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股份有限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二、公司監事會職責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監事會的職責都是:1、檢查公司財務;2、監督董事和高管,提出罷免建議;3、及時糾正董事和高管的不當行為;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5、向股東會提議案;6、代表公司向董事、高管提起訴訟。此外,如果章程還有對監事會的職責的規定,則按照章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以上就是對一般董事會最低由幾人組成的相關解釋。公司監事會職責有監管公司的財務狀況,並且能夠監督董事會成員以及高層管理幹部,如果其有不當行為,可以進行糾正。同時監事會還可以發起召開股東的建議,並且在召開股東會的過程中可以提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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