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與內設監事會有哪些異同?
一、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與內設監事會的異同點
外派監事會和內設監事會有其相同之處,主要是:依法對企業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監督目的是維護所有者與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一是法理依據不同。
外派監事會的設立依據是《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內設監事會的設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二是監事會的性質不同。
外派監事會屬於國務院(或地方政府)派出的監督機構,對國務院(或地方政府)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實施監督;內設監事會屬公司治理結構組成部分,與董事會平行,主要向股東或出資人負責。三是監事會經費來源不同。外派監事會活動經費,除被監督企業職工監事工資性報酬外,其監事會正常活動經費由國家、地方財政撥付,由監事會管理機構統一列支,內設監事會經費由企業自行承擔。
二、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與內設監事會的發展
國有大型重點企業實行外派監事會制度至今已經歷了18個年頭,對加強國有企業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外派監事會制度推動了企業經營管理的規範化,減少了政府多頭管理,也有著自身的優勢,具有獨立性、權威性、威懾性、專業性。如外派監事會與企業只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不參與、不干預企業經營管理決策和經濟活動,與企業沒有利益關係,不受被監督者利益的驅使,總體上保證了監督的獨立性、公正性。
但隨著國有企業不斷深化改革,《公司法》的多次完善,外派監事會制度發揮作用的環境和條件發生了變化,國企股權多元化、資產證券化等對外派監事會的制度基礎和運作方式產生了一定程度衝擊。如隨著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及上市公司越來越多和境外國有資產比重越來越大等新情況不斷出現,外派監事會如何有效監督面臨著新的環境和法規、政策要求。
從監督實踐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外派監事會運作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外派監事會“行政”屬性強,“市場”屬性偏弱。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外派監事會無論從起源、發展還是其建立的目的和社會基礎看,都具有典型的政府主導型監督制度的特點,監管方式存在一定行政化色彩。在當前國有企業改革新形勢下,這種外源性行政化的監督模式難以適應國企公司化治理制度健全發展的規範性。
二是外派監事會的組織體系基本上停留在集團本級,難以隨著集團組織結構的縱向拓展而延伸到子孫公司。在當前企業實體性業務活動更多地向子公司和孫公司轉移,集團公司總部作為戰略管控平臺呈現“空心化”的情況下,外派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遇到了能力不足的困惑。同時,外派監事會監督企業大而多,深入企業不夠,很難將經營活動的重要環節都納入監督範圍之內,監督面過窄。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監督鏈條脫節,某些業務活動遠離了監督視野。
三是外派監事會以事後監督為主,缺乏全程監督。被監管企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不能及時地發現和糾正,降低了監督效率,影響了監督質量。
綜上所述,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外派監事會制度是國有企業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目前也面臨著諸多難題和挑戰。特別是外派監事會存在的不足,從根本上來說,與制度設計缺陷相關,也與企業產權變革和法規完善相關。
總的看來,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和內設監事會在性質和經費來源方面相差較大,但其目的都是依法對企業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維護所有者與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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