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意思內容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承租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內容和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九條【融資租賃標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七百四十條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條件】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條【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綜上所述,融資租賃合同相較於一般的租賃合同,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出租人是從第三方手中購買的租賃物,。融資租賃過程中,是出賣人直接按照約定把標的物交給承租人的。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關於金融以及經濟的社會模式也是在不斷的增加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融資租賃是一種新型的金融服務模式,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融資租賃有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成本和風險,而且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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