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出租合同房東違約怎麼處理?
1、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即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內繼續承租。
2、可以要求房東按租賃合同的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造成的損失大於房東支付的違約金的,則可以要求房東賠償損失。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承租方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來解決糾紛。
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當事人可以預先或事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和幅度,但這種約定不得顯失公平。違約金過高或低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降低或提高,以體現法律公平性的要求。
你可以退租,也不必支付下一年的房租,但是你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你在租賃期內,中途擅自退租,你應該按合同總租金適當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因為你們之前沒有約定違約金,所以你現在可以與房東協商違約金的數額,如果數額過高你可以訴訟要求降低違約金數額。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作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
(三)《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後果。
租期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隨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實踐中,出租人為了防範風險,一般都會約定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定要具體且符合《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要特別注意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出租合同是可以進行解除的,但同時也要符合條件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在出租人無故解除的情況下,承租人受到了損失那麼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並且要求出租人給予自己一切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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