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賃合同違約由什麼部門處理?
一、店面租賃合同違約由什麼部門處理?
店面租賃合同違約由法院處理,
1、遵循完全賠償和合理預見規則,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
2、依《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以稱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3、預期違約的實質是種毀約行為,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違約廣播這種毀約心思表示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毀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行為表現而預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其構成條件為:
(1)債務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68條所規定的情形;
(2)守約方具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3、違約方不願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
二、對於預期違約,守約當事人依法選擇下列救濟方式來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1)採取自救手段,維護自身利益
依《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採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2)尋求司法救濟,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措施,對於明示毀約易於操作;但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後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於己不利。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對方履行,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在現實生活當中,在店面租賃合同是非常常見的,因為很多的商業活動都需要租他人的店面來進行經營,但是店面合同當中約定的一些事項,可能會引發一些爭議,比如說關於租金以及租期等問題,這個時候雙方再解決不了,就只能通過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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