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的時候這個租期又是多久
房屋出租人不是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出去就萬事大吉了,房屋出租人的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房子的過程中近年來總會出現一些糾紛,很多都是因為雙方並不明確自己有哪些義務。那通常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呢?而在租賃房屋的時候這個租期又是多久?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後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5、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房屋租賃最長租期多少年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三、房主租賃期間賣房怎麼辦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人繼續有效。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並不因買賣、繼承、贈與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而終止,承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出賣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可繼續租用該房屋,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這一原則為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採用,我國立法對這一原則也予以承認。但原賃合同繼續有效須滿足: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必須本來有效且合同期限未滿仍然有效這一條件。原出租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後,在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不需要另行訂立租賃合同。在所有權受讓時當然發生租賃關係。
雖然在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當事人可以自由對租期作出約定,但我國法律中對房屋租賃的期限作出了限制,即不能超過法律中規定的最長期限,否則超過的期限就是無效的。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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