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的期限最長是多久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但是這房屋租賃的期限最長是多久呢,房主在租賃期間能不能賣房,如果房主租賃期間賣房怎麼辦,是否還可以繼續承租該房屋,這些問題我們會在下文一一告訴您。
一、房屋租賃的期限最長是多久
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並在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後返還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並保證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的正當使用。
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未規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當責令搬遷;如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騰退部分房屋。
法律規定單位將房子出租給個人,協議約定期限為三十年。出租過程中,雙方因矛盾鬧上了法院,才知道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房主租賃期間賣房怎麼辦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人繼續有效。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並不因買賣、繼承、贈與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而終止,承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出賣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可繼續租用該房屋,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這一原則為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採用,我國立法對這一原則也予以承認。但原賃合同繼續有效須滿足: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必須本來有效且合同期限未滿仍然有效這一條件。原出租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後,在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不需要另行訂立租賃合同。在所有權受讓時當然發生租賃關係。
房屋租賃的期限最長是多久?對此我國法律也是做出了相應規定的,一般的租賃期限是不能超過20年的,而要是當事人之間約定房屋租賃期限超過了20年的話,那麼對於超過的期限視為無效。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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