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訊,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傢俱電器、層次佈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我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承租人與出租人就房屋租賃的相關權利義務達成一致合意,從而簽訂的協議。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押金
在房屋租賃實踐中,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交付一定金額(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房租)的款項作為押金。但是,我國法律未對押金作出規定。
性質
押金的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產生的債務履行,即租賃關係終止時,如承租人沒有造成房屋的損壞等應當扣減的債務,出租人應將押金退還給承租人。
效力
1、對承租人的效力。
押金交付合同為附隨於租賃合同的從合同,自交付押金時產生法律效力。當承租人沒有交付押金時,應視為押金合同未生效,出租人不得訴請法院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出租人為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在約定押金條款時寫明如承租人不在規定的時間足額交付押金,租賃合同不生效或者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對出租人的效力。
押金對出租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當押金所擔保的債務未履行時,出租人可以自行扣除。
擔保範圍
押金擔保的債權包括:
1、遲延交付租金及其利息;
2、遲延交付的物管費、水電費、電話費及其滯納金;
3、承租人因違反對租賃物的保管義務或損壞租賃房屋及其裝置而產生的賠償責任之債務。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在租期較長的房屋租賃中,當事人都有可能發生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為使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綜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同解除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閒置公有住宅用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故意毀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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