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中,陰陽合同是否有效?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為了降低交易成本,逃避稅費,往往會簽訂兩份交易價格不同的合同,真實的交易價格比較高,但這份並不提交到稅務和房管部門,而是把另一份交易價格比較低的合同提交登記備案,並以比較低的價格繳納稅費。還有的是一份較低價格的是雙方的真實交易價格,另有一份虛高的價格,拿到銀行爭取更多貸款。這都屬於俗稱的“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的目的往往是為了逃避稅費或騙取貸款,從這個角度講是違法的。實踐中,因陰陽合同引起的糾紛也不少。甚至很多時候,雙方因為履行合同中的其他情況發生糾紛,一方反悔,但覺得自己的理由不充分,轉而以陰陽合同違法無效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終止合同。那麼陰陽合同是否合法?如果無效如何處理?如果合法,以哪份合同為準?
首先,陰陽合同如果是為了逃稅等非法目的,肯定是違法的,相關條款是無效的,但是雙方的房屋買賣行為本身並不違法,因此房屋買賣行為還是可以有效的。
基於這個認識,如果雙方因陰陽合同為由發生糾紛,沒有特殊情況和約定的話,以此為由是無法認定合同整體無效,或因此解除合同的。
其次,存在陰陽合同的情況下,應以哪一份的效力為準?
陰陽合同有的是以兩份內容基本相同,但價格不同的合同形式出現的。有的是以一份低價合同,再加一份或數份以裝修折價或其他形式的折價出現的補充協議組合出現的。但不管以哪種形式出現,在實踐中認定雙方的真實交易內容是關鍵。
哪個交易條件、交易價格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合同文字中應該能體現得出來,如果體現得不清楚,可以結合房屋交易時的市場價格、雙方的關係、合同中的其他約定內容綜合確認。
再次,對陰陽合同中涉及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當事人以陰陽合同為由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時,往往是理直氣壯,而在實踐中法院往往認定雙方真實的交易意思表示有效,當事人往往就無法接受,指責法院對違法行為不理不管。
實際上,司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維護法律也是各有職責分工的。追繳稅款應該由稅務機關來負責,追回貸款應由銀行來進行,這其中如構成犯罪,也應移送公安機關先行立案偵查,再處理。(出於各種原因,目前實踐中對於房屋交易中的逃稅行為,還沒聽說有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按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通知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或提出相應建議給相關主管機構。當事人自己,也可以向稅務機關、銀行等相關單位舉報。但畢竟,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講,法院審理雙方的房屋買賣糾紛,還是以認定買賣關係本身是否合法、是否應支援或駁回一方的訴求為主。
最後,簽訂陰陽合同存在風險和後患,買賣雙方應以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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