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含義是什麼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含義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
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裝置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
二、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的權利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的專有部分是建築物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共有部分不可分離,例如沒有電梯、樓道、走廊,業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沒有水箱,水、電等管線,業主無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因此,建築物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具有一體性、不可分離性,故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應受到一定限制。對此,本條規定,業主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例如,業主對專有部分裝修時,不得拆除房屋內的承重牆,不得在專有部分內儲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等物品,危及整個建築物的安全,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本條則對這一所有權的具體權能作出規定,即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按照這一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營業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獲取收益;還可以出借,解決親朋好友居住之難,加深親朋好友問的親情與友情;或者在自己的專有部分上依法設定負擔,例如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將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經營性用房抵押給債權人,或者抵押給金融機構以取得貸款等;還可以將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出售給他人,對專有部分予以處分。
業主在享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其相應的義務。如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對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權時,要遵守法律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約定;及時足額認繳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維護資金等。業主更不能以放棄權利為由而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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